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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VIE先兆?国内首例不认可VIE架构下境外公司股东权利的生效判决

2019-01-25 15:45:48  |  来源:天下金融网  |  作者: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基石,最常见信披违规就是虚假陈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发了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则在披露时发生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

  证券虚假陈述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券法》第63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是违背信息真实性;误导性陈述对应信息不准确;重大性遗漏对应信息不完整。

  实际上,蒲易的故意隐瞒已让上市公司错失收购标的机会,且浪费大量管理成本及费用。然而蒲易却不构成任何违规,且不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吃的亏该找谁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否足够严谨?对以后的涉及VIE架构公司的上市,特别是科创板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中国证监会是不是应该按照这一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修改相关监管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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